发布日期: 2016-07-01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财政部网站
近日,江苏省东台市财政局、东台市审计局联合印发《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对履约保证金的管理、缴纳以及退还作出了明确规定,以切实强化对施工单位履行合同行为的监督管理,保障履约保证金管理的安全、规范、公开、透明。
一是明确管理责任人和管理方式。履约保证金由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只能通过转账、汇款等非现金方式从中标人基本账户或投标保证金账户划转至工程建设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二是确定履约保证金缴纳标准和时间。中标价在1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履约保证金分别按照中标价的10%、8%、5%缴纳。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施工合同前,缴纳履约保证金,未按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不得与其签订合同。三是规范履约保证金退还和监管。招标人要严格按照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履约保证金退还程序及方法办理退款,退付额以其实际缴纳额为准。履约保证金退还至原缴款账户,收款人必须是原缴款人。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履约保证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