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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管理调整

发布日期: 2016-01-05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广州日报

  1月4日,广州市财政局网站挂出通知明确:采购限额标准统一调整为50万元,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

  根据《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下同)以外的分散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采购限额标准统一调整为50万元。年度采购起点金额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

  根据原有规定,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分别为:货物类年度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含),服务类年度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含),工程类年度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含)。

  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则有所提高。上述《通知》规定,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数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需要公开招标。而原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年度预算金额80万元(货物、服务类)或100万元(工程类)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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