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6-01-22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财政部网站
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更好发挥政府债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根据新《预算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相关要求,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加强政府债务限额管理。
一、严格限定政府债务举债程序。政府在批准的限额内举借债务,必须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不得在预算之外举借任何债务,也不得安排财政资金偿还不应由政府偿还的债务,政府要将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编入决算草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二、强化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将全面核实后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统筹安排债务还本付息预算,确保到期债务及时还本付息,其中,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财力紧张或赤字加大时采取借新还旧的办法偿还,专项债务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通过对应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通过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难以偿还的,可通过借新还旧偿还。
三、规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债务总限额。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于上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加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减去当年调减债务限额),具体分为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从2016年起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需求在每年县财政转贷的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限额内统筹考虑,不得以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债务。
四、实施处理存量债务偿还原则。切实履行政府债务偿还责任,对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属于公益性项目债务的,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包含债券资金在内预算资金偿还,按照中央及省、市办法,必要时可以通过处置政府国有资产来偿还,属于非公益性项目债务的,由举借债务的部门或单位通过压减预算支出等措施偿还,暂时难以压减的可用财政资金先行垫付,并在以后年度部门预算中扣回。
五、坚持债务风险指标预警评估。定期运用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综合债务率等指标,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结构、发展趋势、逾期情况、以及风险程度进行分析评估,对债务风险高的政府性债务进行预警,并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做好全县债务风险化解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2016年全县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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