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6-01-26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财政部网站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和《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等文件有关规定和要求,长春市财政局于近日制定并出台《长春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长春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分为总则、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购买方式及程序、预算及财务管理、绩效和监督管理、附则,共七章41条。《办法》的实施,将对推进和规范长春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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