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6-01-27 作者:孙磊 浏览次数: 来源:公共资源网
政府采购是一项专业化很强的工作,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坚持专业性、公平性、合法性原则,严把采购环节各关口,不仅维护了投标人合法权益,同时做到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保证政府采购的效率与效益,提高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公信力。为此,本刊特刊登该中心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发生的几则案例,看看他们是如何处理一些质疑投诉的。
事件回顾:
案例一:A公司于2015年9月就某局交通违法电子执法系统、同步录像数据中心等项目第五标段招标项目提出质疑,质疑理由为招标文件附件3“投标设备明细清单”中规定“本表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时提供电子文档(单独封装),以便网上公示使用”,但中标供应商没有提供电子文档,应视为无效标。(注:中标供应商中标后有提供电子文档)
事件处理:本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招标需求第四大点相关说明规定投标文件份数:商务标书与技术标书各自密封(各需正本一份、副本七份,正本单独密封于一袋,副本可统一密封于一袋或多袋),数字报价仅在正本商务标书上出现。如有不同标段,应按标段号分别装订,密封要求同上,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符合上述规定。电子文档并非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此不适用于被视为无效标处理情形条款。
此外,“投标设备明细清单”中规定“本表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时提供电子文档(单独封装)”,不属于实质性条款,且中标单位有提供相关附件的纸质文档,并没有影响正常的评审工作,也没有影响本次招标的公平与公正,不足以构成无效标。因此,A公司针对本项目提出的“应视为无效标处理”的理由不成立,本标段维持原评审结果。
事件回顾:
案例二:2015年6月,某医院采购喉返神经监测仪,中标单位为杭州A公司,A公司领取中标通知并签订合同后,却无法提供产品而放弃中标资格。原因是杭州A公司是美敦力普外科产品经销商,喉返神经监测仪属于普外科产品。原杭州A公司和杭州B公司的两个负责人为合作伙伴,招标结束至合同签订期间因种种原因,两家公司负责人合作关系取消且分开经销美敦力耳鼻喉科和普外科产品,因故而无法提供产品。
事件处理:A公司的行为违反采购法及采购合同的规定,但因对招标单位未造成大的影响,经台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综合考虑、协商决定扣除其投标保证金来作为警告。在不打击此供应商投标积极性的同时,做到进一步规范供应商的投标行为。
事件回顾:
案例三:某中心的数字评标、询标智能系统项目、软件项目,参与投标的共有三家供应商,经过评审小组审核发现,其中两家供应商制作的投标文件非常简单,既没有针对项目实施的设计方案,也不提供相关案例和实施团队的有关证明,同时也没有原型演示,评审小组分别与两家供应商进行询标,通过种种迹象发现这里面存在着很大的围标嫌疑。
事件处理:为项目的慎重考虑,台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的供应商需“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为由,将这两家供应商作为无效供应商,项目作为废标处理。
事件回顾:
案例四:A公司于2015年10月针对台州某集团公司的容灾备份系统项目提出质疑,质疑的事项是关于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不能满足招标文件需求。
事件处理:针对A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台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原评审小组进行了复查核实,结论是:对于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技术参数与招标需求存在偏离或是不满足的,专家在评标时已做了相应的扣分,质疑事项不属实质性条款,因此,不影响评标结果。
台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处长叶宏认为,质疑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所拥有的权利,但质疑问题的提出,首先,要合法,也就是质疑的提出要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其次,质疑的事项要符合客观事实,不能想当然,要进行理性的、全面的分析与思考,从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方方面面来权衡。再次,应该有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否则,不仅质疑的结果很有可能与自己的意愿相违背,而且影响了政府采购的效率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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