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6-02-23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江西省日前出台《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暂行办法》,如有严重失信行为将依法取消企业参加政府采购、财政资金申请等事项的资格。
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的哪些行为会被列入“信用档案”?《办法》中有明确:联合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信用信息,以金融、保险、纳税、合同履约、产品和服务质量、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和生产安全等信用记录,以及司法领域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为重点。
对没有失信记录且拥有优良守信记录的企业,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按照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以及在政府购买、资格审查、评级评优、安排和拨付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此外,在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货物通关等工作中,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服务。
而对企业失信行为的划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三个等级。如果有拖欠员工工资等,数额较少,拖欠时间在2个月以内,经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等行为,被列为一般失信行为;如果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被认定拖欠员工工资、福利等,数额较大,拖欠时间在2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等,则认定为较重失信行为。而如果是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受到处罚,拖欠员工工资数额巨大、拖欠时间在6个月以上等行为的,则被列为严重失信行为。
对三个等级的失信行为,惩戒措施也不一样。如有关部门会对企业一般失信行为进行信用提醒、诚信约谈等。而如果是有较重失信行为,则在办理新增行政许可审批、资质申报等事项,以及参与政府招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申请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活动中,依法受到严格限制,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管中也会提高抽检频率。
而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就更严厉了,如依法取消企业参加政府招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申请等事项的资格,对进出口货物逐批开箱检验,在涉及信贷、担保、上市融资等金融活动中依法予以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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