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6-03-22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今后,除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外,福建省莆田市市直各预算主管部门每年将至少组织一次对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此举旨在进一步规范市直单位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
该市财政局近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单位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上述要求,并提出采购计划备案制管理、强化标后管理等举措。
《通知》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要求财政部门加强对各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监督检查。即,按照上级部署组织开展对市直预算主管部门、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方当事人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政策制度的情况。同时,建立与审计、监察部门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量较大的重点部门,反映问题较多的采购项目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形成监管合力。对各方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为发挥预算主管部门的能动性,《通知》要求其加强对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市直各预算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所属单位的采购预算、采购计划编报、代理机构选择、招标文件制定、采购信息公告、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环节的合规性。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要督促整改完善。
《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采购单位的主体责任和预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各预算主管部门、采购单位要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经费预算、采购需求、采购计划、采购方式、组织形式、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信息公告、资金支付、履约验收等进行合理性、合规性审查和监督。市直预算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规范化流程和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计划审核监管工作。
关于采购计划备案,《通知》规定,除网上竞价项目外,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在部门预算范围内报送政府采购计划时,经市直预算主管部门审核后,采购计划无需书面送市财政局审核,只需在市级政府采购电子化监管平台上备案有关材料。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含变更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预算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或人民政府申请批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分散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计划,应按法定方式经市直预算主管部门审批后在市级政府采购电子化监管平台上备案有关资料。
此外,《通知》还要求加强标后管理,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还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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