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6-03-30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财政部网站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着力构建放管结合、权责清晰、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新会区实际,调整全区政府集中采购公开招标数额和限额标准:一是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调整为200万元。二是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采购限额标准调整为50万元;单次采购金额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其他内容暂按区现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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