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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发布日期: 2016-03-31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河南省财政厅网站

  河南省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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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也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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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目录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制定,

  目录项目的具体内容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对应内容解释确定。

  三、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省级各部门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即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采购,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工程实行招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含省直管县和财政直管县)采购限额标准不低于10万元(含10万);县级采购限额标准不低于5万元(含5万元)。具体限额标准由各省辖市(含省直管县和财政直管县)人民政府确定。

  四、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省级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含120万元),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市级(含省直管县和财政直管县)货物或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低于80万元(含80万元);县级货物或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具体数额标准由各省辖市(含省直管县和财政直管县)人民政府确定。

  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有关规定执行。采用招标方式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五、有关要求和说明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 程和服务属政府采购范围,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 务,可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自行采购。

  (二)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级(含省直管县和财政直管县)以上财政部门批准。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品目,执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相关规定。

  (四)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按照定额标准执行,采购单位不再进行政府采购计划和合同备案,按有关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要求审核支付。

  (五)没有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本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

  (六)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含省直管县和财政直管县)可根据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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