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6-04-01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今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各预算单位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该市有关规定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
为加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市本级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工作,该市财政局近日下发了《梧州市本级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对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及审批管理作出规范。
《办法》明确,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应由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预算单位应建立完善采购方式变更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采购、财务、业务相关部门责任。其中,业务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根据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提出合理的采购需求。采购部门应组织财务、业务等相关部门,根据采购需求和相关行业、产业发展状况,对拟申请采用采购方式的理由及必要性进行内部会商,会商意见应由相关部门人员共同签字认可。
《办法》详细列明了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各种情形及应提交的材料。预算单位申请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提交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公文,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资金来源证明,单位内部会商意见。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如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需提供专业人员的论证意见,以及在相关网站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非预算单位所能预见的原因或非预算单位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需要而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应提供项目紧急原因的说明材料。
此外,预算单位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以及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还应提供在相关网站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没有供应商质疑的说明材料;评标委员会或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办法》要求主管部门加强对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变更采购方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为提高审批效率,主管部门在同一预算年度内,对所属多个预算单位因相同采购需求和原因采购同一品目的货物或者服务,拟申请采用同一种采购方式的,可统一组织一次内部会商后,向市财政局报送一揽子方式变更申请。
市财政局收到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后,应及时审查,限时办结。若变更采购方式申请的理由和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若申请材料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预算单位修改补充。若变更采购方式申请的理由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市财政局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将不予批复的理由告知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应按照市财政局的批复文件,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此外,预算单位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达到招标规模标准依法可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可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制度规定,自主选择相应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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