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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南县“五举措“做好政府采购工作

发布日期: 2016-04-05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财政部网站

  今年以来,全南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省市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要求,积极做好政府采购工作制度的调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不断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拓宽采购渠道,规范采购行为,不断提升政府采购管理水平。今年一季度,该县共受理备案政府采购项目47批次,金额达1375.65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698.75万元,增幅为103.23%;累计采购成功34批次(含集中采购和上年项目),实际中标采购金额734.64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33.34万元,增幅为22.18%,共节约资金10.98万元,节约率为1.47%。

  一是积极调整政府采购工作制度和流程。对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情形及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要求自行选择,报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只须备案不再审批。

  二是健全和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协调预算及业务股室按照《关于公布江西省省本级2016-2017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和江西省市县(区)2016-2017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赣府厅字【2015】120号)文件规定,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招标投标法》实行招标方式采购以外,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三是规范采购代理机构选择。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依照规定选择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由经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负责实施采购,财政部门将按照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及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对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对受托的代理机构进行定期、定项考核和随机检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由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本部门集中统一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分散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依法组织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

  四是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宣传、培训力度,进一步树立采购当事人的采购法规意识。

  五是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规,调整理顺政府采购监管模式,将政府采购的监管重点由事前监管向事后监管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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