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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立规杜绝项目验收“走过场”让采购项目完美收官

发布日期: 2016-04-15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老生常谈的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却频频成为政府采购“躺枪”的一大原因。如何管好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谁来为采购项目完美收官?长沙市财政局、审计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验收主体、验收方式、适用标准、验收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据悉,4月1日,长沙市财政局接连下发《关于2015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及合同履约验收检查情况的通报》《关于钢制档案设备定点单位检查通报》,就该局2015年度定点采购项目验收检查及2014年度项目验收审计延伸检查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了通报,责令相关单位整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采购活动,并按采购文件、采购合同及合同履约验收规定进行验收。

  为进一步规范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该市财政局、审计局联合发布了上述《通知》。《通知》强调,采购人是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项目履约验收中必要的验收费用由采购人承担。未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项目,由采购人组织履约验收;委托代理机构实施的项目,可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组织履约验收,以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的内容为准。

  《通知》明确,货物类或服务类项目的履约验收分为简易程序验收、一般程序验收两种方式。其中,货物类或服务类项目采购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用简易程序验收;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用一般程序验收。技术含量高、质量标准复杂的货物类或服务类项目(如进口仪器设备等),采用一般程序验收;延续性的日常服务类项目(如物业管理、保洁、安保、维护、维保等日常性服务),采用简易程序验收。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履约验收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针对验收中的特殊情况,《通知》也作出了安排。在实施采购活动中受到质疑、投诉、举报和情况反映等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改变原定验收方式的,应按其确定的验收方式进行。采购人因项目实际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验收方式或按《通知》规定适用一般程序验收需采取简易程序验收的,必须在委托代理协议或采购文件中明确,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通知》细化规定了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准备工作、实施验收等具体程序。采用简易程序验收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使用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财务等组成不少于3人(或以上单数)的验收小组;采用一般程序验收的项目,由采购人代表、验收专家等组成不少于5人(或以上单数)的验收小组,采购人代表不得超过验收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验收小组成员中应明确一名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

  实施验收前,验收小组应全面掌握项目验收清单、标准,项目的技术规定要求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承诺等情况以及合同明确约定的要求。采用一般程序验收的项目,验收小组还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验收工作方案。

  验收小组依据政府采购合同、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封存样品等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或工程进行验收。对延续性的日常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按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规定的日常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期限和结算办法,对服务单位提供的服务定期进行日常考核,并按考核结果结算考核期间的服务费用。完成验收后,验收小组应出具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采购项目实施验收的,质量检测机构还应出具检测报告。

  此外,国家质检部门、市政府或主管部门对验收有规定的,应以其规定的验收结果资料为验收依据,但应包括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要求的要素及要点。延续性日常服务采购项目则以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规定的考核表为验收依据,考核表应体现项目名称、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结果、考核期应付合同费用、考核期实际结算费用等。

  《通知》还强调,采购人要强化履约验收工作的主体责任意识,健全完善履约验收工作内控制度,认真、及时组织履约验收工作,坚决杜绝验收流于形式、降低配置标准、变更采购数量等违规行为的发生。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采购人项目履约验收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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