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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做思想政治工作 依法妥善处理质疑

发布日期: 2016-05-06   作者:浙江省衢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浏览次数: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质疑是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的救济渠道之一。《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集中采购机构作为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如何巧做思想政治工作,依法妥善处理质疑,是践行群众路线、实现和谐采购的必然要求。

  处理质疑,首先要弄清供应商质疑的内容和起因。从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内容来划分,大致有三类,一是采购文件公示期间对采购文件条款的质疑,二是针对采购过程的质疑,三是针对成交(中标)结果的质疑。

  在受理质疑的第一时间,集中采购机构应将质疑内容书面通知采购人,并就质疑的具体内容商议处理方案。如果是对采购文件中的技术指标、参数、资质要求、评分办法等的质疑,可让采购人就质疑事项作出初步解答作为参考;如果是对采购程序的质疑,集采机构应及时将回答内容与采购人沟通。此外,对已超过规定受理时限的质疑,集采机构还要细心做好解释工作,及时与质疑人取得联系,向其说明质疑受理的相关规定,消除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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