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6-05-12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财政部网站
一是加强收入管理,严格依法理财。切实加强对乡镇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转移支付收入、上级各项支农惠农等专项资金收入的管理与监督。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各项专项资金。乡镇所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严格按照规定取得收入,严禁巧立名目,超标准或自定项目乱收费。
二是加强预算管理,严格预算约束。进一步增强依法理财、硬化预算约束意识,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规定,科学合理地编制乡镇政府及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年度部门收支预算。从严从紧编制行政运行费及“三公”经费预算,做到“三公”经费支出只减不增。
三是加强债权债务管理,逐步化解现有债务。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及时进行债权债务数据库更新维护,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采取盘活资产、清收债权、建立偿债基金等多种方式,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债务化解工作。
四是加强资产资源管理、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健全乡镇财产物资的采购、验收、领发、保管、盘点和清查制度,确保乡镇国有、集体资产、财产安全。乡镇固定资产要纳入财务核算,严禁存在帐外资产和公物私用,严禁自行变卖、处置和出租、出借。资产处置或出租必须履行招投标程序。
五是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招标采购行为。要求工程招标和物质采购必须严格执行明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光市小额工程项目定点招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明光市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建立乡镇政府采购预算、审批、计划、采购、验收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规范采购行为,不得超标准采购或不按程序采购。
六是加强会计业务培训、完善会计基础规范。市级财政局进一步加强对乡镇财务会计工作人员的管理,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技能;坚持经常开展乡镇财务互审工作,促进互相交流,取长补短,不断提高乡镇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工作规范化水平。
七是加强“三公”经费管理、规范津贴补贴发放。要求单位实际发生的公务接待费必须全部在财政部制发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的“公务接待费”中列支,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严禁以会议费、培训费名义列支、转移、隐匿公务接待费开支;严禁超范围和标准开支,确保单位公务接待费只减不增。进一步加大公务卡结算使用范围,不断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津补贴发放要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上级政府和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资金要落实,来源须合法,同时要有考核(政策)依据,符合规定。严禁自行扩大发放范围,擅自设立发放项目和提高发放标准,违规发放津补贴。
八是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完善发票报销制度。建立健全票据的领发、使用、保管、缴销、稽核及定期盘点等内部控制制度,专人保管、定期清缴,从源头加强管理。规范发票报销程序,完善发票报销制度,费用开支一律做到有合法的原始凭证、有合规的支出用途、有具体经办人员、有单位负责人和审批人签字,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
九是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森林增长、危房改造、扶贫、农业项目等涉农资金的申报、公示、检查等制度,规范程序,切实加强对涉农资金监管。强化涉农补贴信息市、乡、村三级公开管理,不断提高支农惠农补贴政策的透明度。进一步加强“一卡通”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十是加强监督检查,落实问责追究制度。各乡镇要加强内部控制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强化内部互审监督,实施财务公开制度;要建立和完善本单位严肃财经纪律的长效机制,认真执行好各项财政法规、制度。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财务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乡镇强化和规范财政财务管理的工作进行考核,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和考核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各部门形成合力,加强对乡镇财政财务的管理和监督,加大对违法乱纪行为责任追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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