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6-05-19 作者:张义安 浏览次数: 来源:公共资源网
摘要: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邀请落标供应商参与验收点赞,建议资格审查、无效投标判断全交给评标委员会,现阶段评审专家不宜全部从省级抽取,多个同品牌投标人按一家计算,都进入评标环节。
财政部加快修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 号)步伐,4 月8 日在官网发布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总体来说,征求意见稿体现了近几年的政府采购改革思路:实现从程序控制向结果导向的重大变革;简政放权,还权采购人,同时赋予其更多职责。
点赞:邀请落标供应商参与验收
为征求意见稿点赞的地方非常多, 但最值得一提的是邀请落标供应商参与验收。具体在第六十九条: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实际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在反复修改过程中,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版本就有类似的规定,当时在第四十六条,表述是“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验收时应当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参与验收的供应商意见应当作为验收书的组成部分”。但最终出台的实施条例没有此项规定。
征求意见稿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互监督,落标供应商参加验收, 是实现供应商之间相互监督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的有效手段。落标供应商参加了投标活动,对采购需求有详细的了解,并且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对行业情况比较熟悉,可以进行有效监督,中标供应商在履约时想以次充好几乎没有可能,从而杜绝“黑心棉”“床跨跨”“盗版新华字典”事件再次发生。落标供应商参与验收,还能让其对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性心悦诚服,有利于其总结经验和不足,更规范地参与今后的投标活动。
建议一:资格审查交给评标委员会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四条提出:公开招标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另外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四条, 符合性检查由评标委员会完成。此举改变了18 号令第五十四条明确资格性检查、符合性检查都由评标委员会完成的做法,建议不改为好。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要求供应商应提供的材料,如果都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审查,假如某个项目投标人较多,这个时间就会很长,再加上开标现场人员嘈杂,可能会泄露一些投标人的商业秘密。另外,个别供应商有机会勾结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做手脚, 给评标委员会以暗示。
同时,让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去审查供应商是否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商业信誉是否良好,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客观上能不能做好,主观上是否愿意进行公平公正的审查,都存在疑问。
建议二:无效投标由评标委会员判定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要求,有效投标人不足3 家的,不进行开标;第四十四条明确,有效投标人不足3 家的, 不进行评标。也就是说,在开标和评标开始前,有效投标人和无效投标人都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认定,因为此时评标委员会还没有介入。但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作为项目利益相关方,由其对供应商投标是否有效作出判断缺少制度支撑。
再看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八条列出的六种无效投标情形,即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散装或者活页装订,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最高限价,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投标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按照立法本意和程序要求,这些工作应由评标委员会完成,但实际情况是, “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散装或者活页装订”明显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开展资格性检查阶段就应该得出结论。
建议三:专家抽取现阶段执行困难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提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 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18 号令的规定是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抽取。征求意见稿作出的改变应该是长远发展目标,待全省行政区域完全实现远程评标,并且全省评审专家统一建库后才能做到,现阶段执行起来比较困难。
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很多地市财政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都是独立的,并且基本能满足当地评标工作需要。如果在这种现状下还要求县级、地市项目从省级抽取专家,既会无端增加采购成本,也会给评标工作带来不便。省级专家到地方评标,往返时间很长, 还涉及交通费用。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2015 年8 月印发的《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2015〕63 号)规定:各省级政府应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本地区专家资源。推动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国范围内互联共享,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
截至目前,全国有29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整合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方案或指导意见,其中有很多要求组建全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并且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从这个库中抽取专家。
结合这两个方面,建议省级财政部门尽快整合、统一全省的评审专家资源, 并且与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充分沟通,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纳入综合评标专家库,成为分库,但专家征集与管理保持相对独立。
建议四:处理同品牌产品应更细致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提出:提供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选择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
关于这一点,财政部在2003 年回复河北省财政厅有关提问的函中明确表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这份名为财政部《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 号),解决了多家代理商代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同时投标的难题。
这只是一个规范性文件,如果能在部门规章中加以明确,也算是很大的改进。建议规定更加细致,否则“采购人自主选择”就有较大的操作空间,可能意味着采购人长期选择熟悉的投标人, 而让代理同一品牌的其他投标人无缘。另外,没有选中的投标人,其付出的投标成本(时间、人力、物力、财力)怎么办,毕竟他不是因为实力不够、投标文件有瑕疵而无缘中标。一种建议是抽签或摇号,选中A 并且中标,由其承担B 的投标成本。虽然金额不高,至少给予B 一定的安慰。另一种处理办法是代理同一品牌的所有投标人算一家供应商,但全部进入正常评标阶段,服务占优(报价相同)的胜出机会更大,还能解决围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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