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6-06-24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财政部网站
一是在严格执行涉农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和加强项目领导小组监督管理。对50万元以内的项目申报由主管部门研究决定,50万元至1000万元的再由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1000万元以上的则再由项目领导小组审核备案。
二是项目实施实行进度报告制度。采购类项目和工程类项目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招投标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工程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投资评审制、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施工合同制和廉政建设责任制。
三是项目单位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执行我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填制《五莲县专项资金拨付审批表》,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县领导、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按程序拨付资金。
四是涉农项目申报及资金使用过程中,有关部门、单位(含个人)存在失信、失范行为的,由县财政局纳入负面清单管理,在项目申报、实施等方面予以限制。
五是项目实施完成、中止、撤销或者调整预算形成的结余,县本级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超过一年的项目资金,收回县财政统筹安排。上级专项资金形成的结转超过二年的项目资金,收回县财政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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