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10-88332491
010-88332493
首页 > 政策法规 > 公共资源交易 > 正文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18-04-03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考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营造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交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7年本)》(湘发改法规〔2017〕78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7〕66号)、《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湘发改法规〔2017〕96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现场交易的代理机构的交易行为考评及从业人员登记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依规进入省交易中心现场交易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受项目方委托从事项目交易代理服务的中介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交易行为,是指代理机构在省交易中心从事代理业务中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公共资源交易代理规范,遵守交易现场管理规定的工作行为。

  第五条 省交易中心对进入交易中心现场的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从业人员应该具备的条件

  1.必须与代理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2.从事招标代理工作,具备招标代理从业相应的专业技能。

  3.熟悉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交易中心关于进场的工作流程、操作程序和相关规定等,定期参加省交易中心组织的相关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4.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

  5.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具备的相关要求。

  (二)从业人员的登记管理和变更

  1.省交易中心通过综合管理平台验证代理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信息后录入至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库。

  2.代理机构需增加人员或变更相关信息时,应及时通过综合管理平台上传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及相关材料等扫描件,进行修改或更新。

  第六条 代理机构进场交易的行为应遵守以下规范: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标准,遵守交易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按照省交易中心综合管理平台的要求,在线完成项目入场登记、交易资料提交、场地预定申请、保证金虚拟账号获取、公告发布、专家抽取、评标区和监控室入区人员信息录入、开标信息录入、评标信息录入、结果公示和中标通知书打印等交易环节内容。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在交易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代理机构项目工作人员。如须变更,应提交书面变更申请书。

  (四)项目入场登记受理按照《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项目受理流程标准》规定执行;通过综合管理平台告知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多标段、大件样品、预计潜在投标人多、现场演示、远程异地评标、需特定人员现场签到等专业化和个性化需求内容);与省交易中心事先沟通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相关交易资料(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答疑、澄清或者补充文件中标公示等)内容符合规范要求,报送及时、无错漏,纸质版和电子版(含网上发布的交易信息)内容一致。

  (五)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前30分钟到岗,着正装,佩戴工作牌,有序组织文件签收工作。工作现场不准吸烟。

  (六)开标活动应组织严密,流程规范紧凑,保持现场秩序良好。

  (七)代理机构在开标后有专人负责开标资料、投标文件等重要资料整理、保管和运送至评标室;确保标书资料在转运过程中无错漏、遗失、撤换等情形。

  (八)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提前告知监督人员进入电子监控室须持个人身份证、工作证(或单位公函)等相关身份证明;提前告知进入评标区的相关人员须持个人身份证。

  (九)遵守评标区管理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准备评标资料、协助评委会组织评标及澄清工作。

  (十)评审结束后,按照省交易中心《标书封存室服务管理规定》规定封存好交易文件资料,及时公示评标结果;中标结果公示后,办理从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下载打印中标通知书、投标保证金退还、交易资料归档等后期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十一)现场交易过程中无违法违纪、违反现场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省交易中心对代理机构进场交易的行为采用量化评分进行考评,对代理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出现失职行为按项目考核记分,由省交易中心以一年度为一周期对记分累计汇总。

  第八条 省交易中心发现代理机构有下列失职行为的,按以下标准扣分:

  (一)违反《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7年本)》(湘发改法规〔2017〕789号)文件要求,将必须进入省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交易中心同意擅自在场外进行交易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二)未按照省交易中心综合管理平台的要求,在线完成交易项目入场登记、交易资料提交、场地预定、保证金虚拟账号获取、公告发布、专家抽取、进入评标区和监控室人员信息录入、开标信息录入、评标信息录入、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打印等交易环节信息录入内容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场地预订提交虚假资料或预订信息有误(包括但不限于不及时通过平台报告项目个性化需求,或变更交易时间未办理延期,开标前已知项目无法开标而不迅速及时告知省交易中心并取消场地预定,造成公共资源浪费)影响交易活动正常开展;交易资料未按规定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四)在省交易中心受理现场报名时,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按时到岗;没有着正装,佩戴工作牌;工作现场吸烟;有其他违反现场管理规定的情形。每发现一次扣1分。

  (五)因代理机构的责任,导致交易资料编制内容不全、前后矛盾引发争议;电子招标项目擅自改为纸质招标,影响现场交易活动正常开展。每发现一次扣2分。

  (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前30分钟没有到岗;没有着正装,佩戴工作牌;组织文件签收工作混乱无序;工作人员工作现场吸烟;未有效执行开标纪律,不按流程开标;开标现场秩序混乱,因代理机构问题造成开标延迟;开标时长超过预定时间影响下一场项目开标;开标环节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无故不到场或其他影响招投标活动情形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七)交易资料在签收、开标、评标、封存等环节保管不严,发生撤换或遗失等情况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八)评审过程中违规进入评标区或其它项目评标室;在评标室打印与评标无关的资料;发表带倾向性的言论干扰评审委员会正常评标工作;与相关市场主体有串通行为的;电子评标代替评委操作评分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九)评标结束后不按规定封存文件资料将应封存的文件资料擅自带离省交易中心;移交存档资料不齐全;公示期结束后不及时取走资料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十)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现场管理规定的情形。每发现一次扣1分。

  第九条 省交易中心发现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考评失职事项,按以下标准扣分,扣分同时累加到公司扣分汇总中。

  (一)进场交易代理项目人员与登记信息不符,未提交书面的变更申请书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二)评标期间携带通讯工具、食品、饮料进入评标区的;在评标区未经许可使用通讯工具的;未经许可擅自出入评标区的;无故进入其它项目评标室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三)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资料或事项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五)未认真履行代理工作职责,造成有效投诉的。每发现一次扣4分。

  (六)因代理机构责任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第十条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记分按一个年度为一周期,期限届满后,考评扣分清零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 省交易中心对代理机构在计分周期内的扣分情况进行汇总,计分周期内扣分公司没有超过50分、从业人员没有超过10分的,实行及时提醒、负责人约谈、定期公示等方法督促其规范代理行为,计分周期内扣分超过50分的实行暂缓项目受理并上报省公管办处罚。所有考评结果同步通报湖南省招标投标协会督促其规范代理行为。

  第十二条 考评打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按标准打分,不得以权谋私,否则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每个考评周期的考评结果将定期在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曝光台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对扣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评分结果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于扣分不当的,予以修正。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规定,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违法违规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交易中心市场服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招标采购代理从业人员考评表

             2.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考评表

附件:文件名文件名文件

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