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10-88332491
010-88332493
首页 > 政策法规 > 公共资源交易 > 正文

《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亮点解析

发布日期: 2017-09-30   作者:智能抓取  浏览次数:  来源: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

  近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建设、运行、服务、交易监督管理机制,以及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对接、数据交换、共享互认做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本文梳理了《办法》的八大亮点,以便各地了解北京的平台整合交易监管模式。

  简政放权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的资格审批、入场审查、资质验证、交易许可、文件备案、前置条件、违法收费、收费分成等任何附加要求和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点评: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放管服”改革,在“放”上,就是要取消和限制对交易主体的各类不当的行政干预,极大激发市场活力。《办法》对资格审批、入场审查、违法收费等各类不当行政干预和违法附加要求进行明确限制,对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有积极意义,有助于促进充分有效竞争,落实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政策。

  分平台建设模式

  第十二条 按照“统一设施标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管理规范”的原则,整合利用现有市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国有产权交易所、市政务服务中心等场所资源,建立服务规范、运行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整合本辖区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有形场所,建立一个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分平台,作为本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和服务平台。各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未进入市级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应纳入本区分平台交易。

  点评:在平台整合模式上,北京市要求公共资源交易合理布局,整合本辖区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有形场所,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平台、国有产权交易平台、政府采购平台三个专业平台;依托市政务服务中心,组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平台,为土地使用权出让、交通、水利、能源、信息化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等交易活动提供服务。

  信息平台集中统一

  第十三条 本市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对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统一登记赋码、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专家管理、统一数字认证、统一诚信管理,与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系统应当先行实现与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的对接。

  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市场主体按统一数据规范标准依法建设和运行的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实现全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数据集中共享。

  第十四条 本市新建“北京市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系统”,承担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勘察设计、交通、水务、能源等公共资源在线交易,为规划国土、交通、水务、城市管理等部门行业监管提供业务通道。

  第十五条 本市新建“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系统”,实现与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市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系统、各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已建成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系统对接与信息共享,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在线监督和预警。

  点评:《办法》适应信息化发展新趋势,以推进信息化整合、实现资源共享为重点,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系统的功能定位,强调信息系统之间互联互通,要求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对于逐步形成“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政府监管”的公共资源交易和监管新模式,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网络信息安全制度

  第十九条 各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平稳运行。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负责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系统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系统的开发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障服务工作。

  点评:公共资源交易数据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晴雨表”“风向标”,其数据安全至关重要。随着“互联网+”不断推进,全流程电子化程度不断提升,保障交易信息安全必须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的重要性,要求在系统开发建设、运行维护等方面做好安全保障服务工作,确保交易信息安全,促进网络信息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档案保存5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交易主体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应当对进入本平台的公共资源交易档案至少保存5年以上。

  点评:公共资源交易档案承载着工程建设、政府集中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产权交易等交易活动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数字、图表等原始数据,是交易行为依法合规的有力证据。对于交易档案保存,各地要求不一,北京市要求至少保存5年以上。

  信誉档案

  第三十五条 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信用信息档案和有关从业人员信誉档案,协助有关部门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建设。

  点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记录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和专家信用信息。各地普遍要求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和专家信用信息库,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工作,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更新。《办法》还特别要求建立有关从业人员信誉档案,进一步拓宽信用管理的范围,加强信用管理的力度。

  加强履约监管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月度将项目交易履约情况报送至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系统或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同时共享至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市、区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业交易项目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涉嫌违反行政纪律问题线索移交同级监察机关。

  点评:加强履约验收和事后监管,对于维护交易公正性和严肃性,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公共资源交易质量和服务水平有着积极意义。《办法》要求加强履约监管,不仅要求项目单位按月报送项目交易履约情况,还要求监管部门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联合执法

  第四十七条 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有效投诉举报多或有违法违规记录情况的市场主体,加强重点监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权查阅、复制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点评:《办法》强化了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协调机制,指出综合监管机构可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重点监管,同时要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配合,从而保障了综合监管职能的实施和落地。

附件:文件名文件名文件

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