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6-06-21 作者:刘定文 浏览次数: 来源:公共资源网
在全国深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力度大大加强,有利于评审环节的规范化。但公共资源交易是一个系统工程,为从源头上全面遏制规避招标、围标、串标、贿标、骗标、签订黑白合同、擅自转让合同等问题,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从方式选择、文件编制、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合同履行、质疑投诉等环节,对现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机制进行创新,推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规范化、透明化和预防腐败工作落小落细。
晾晒采购文件:接受询问和质疑
目前,很多招标采购项目均需依法由发展改革委或财政部门等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或者备案。有些招标人或采购人为规避公开招标,就千方百计寻找“涉密项目”“紧急项目”“情况特殊”、项目太小(有的实质上是肢解项目)等由头,设法争取监管部门批准其不招标,或改为邀请招标,甚至改为“单一来源采购”。
为从源头上避免招标采购工作成为摆设,应强制规定监管部门在审批或备案招标采购项目时,实行网上公开办理,晒出招标采购人的申请理由和审批结果,接受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广泛监督,让寻租无处遁形。当然,对涉密项目招标采购审批,建议相关部门联合审批,并定期将情况报告纪检监察部门。
采购方式和需求确定后,就该编制采购文件,这是项目的顶层设计。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招标采购人绞尽脑汁在文件里塞进“私货”,或乱设资格门槛,或提完全无用的技术要求,或限定(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设置倾向性明显的打分内容。有的招标采购人甚至让意向供应商或投标人代编采购文件。
为防止量身定制,保障公平竞争,可以规定采购文件必须在指定网站全文晾晒,有意向的投标人或供应商根据要求报名和下载文件(有偿采购文件则按要求付费后下载)。如有明显的倾向性或歧视性条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询问和质疑,招标采购人必须公开作出回复,并就需要更改的内容发布变更公告,否则可向相关监管部门提起投诉。
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常常需要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有些招标采购人会利用这个机会,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有的甚至采取不发布公告、缩短公告时间、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等伎俩,对投标人或供应商进行堵截,只让心仪的对象过关。对此,可以要求招标采购人在网上晒出资格预审或资格审查的对象、遴选办法和结果,保障投标人、供应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倒逼资格预审严格依规操作。
现场公布客观分:提高公信度
对公众来说,招投标活动相对有一些神秘感,揭开其面纱十分必要。除了公开招标采购公告,如果能直播开标仪式,会大大增强招标采购的公信力,扩大监督面,倒逼招标采购工作规范化,强化招标采购相关当事人的规矩意识。
评标是在保密情况下进行的,为的是保障专家客观评审。然而,因为专家库资源不尽丰富,分类不尽合理,专家素质参差不齐,项目又千差万别,评审专家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专家独立评审,并现场公布评审客观分,让投标人当即对扣分情况进行核实,并通过询标室与专家进行变声沟通,可以大大提升评审质量,提高投标人的信任度。
项目评审报告送达招标采购人后,有的招标采购人如果发现自己预想的投标人没有中标,就试图改变评审结果;有的则是采取不正规的招标采购程序,偷偷摸摸授标给自己早就相中的投标人。为此,应要求根据项目的采购方式,在指定媒体公示3天或公告结果,否则不得签约。
公开验收意见书:拒绝以次充好
俗话说,“合同是财产的一半”。有些中标人与招标采购人签约时,改变原来招标约定的实质性内容,或者增加附加条件,或者签阴阳合同和黑白合同,借此进行利益输送,让严肃的招标采购工作前功尽弃。为此,应当强制要求招标采购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招标采购合同,否则不能报账或者开展后续工作。
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但在实际履约时,有些中标人擅自转让合同,单方或者伙同招标采购人以次充好,缺斤短两;或者随意变更合同重要内容,从而牟取私利;有的则为招标采购人套现资金,挪作他用。
为防止合同成为变形金刚,实行第三方(专家或质检机构)检验制度,并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关于“鼓励公布项目完成质量、期限、结算金额等合同履行情况”的精神,要求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公开详细的履约验收意见书,接受本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投标人询问、质疑乃至投诉是很正常的,但有时被招标采购人甚或监督管理部门劝退、忽悠,导致本应赋予投标人救济的渠道形同虚设,甚至对招标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标,或者是投标人串通一气进行围标等违法行为放任不管。
对此,应当公开受理质疑、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并要求招标采购人、投诉处理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在指定网络等媒体上全文公开投标人的询问、质疑、投诉、行政复议请求及其处理结果。
投标人公开评议:曝光违法行为
在一些招标采购活动中,诸多乱象让过程流于形式:事先不与招标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沟通就盲目投标,会被看作不正常;有些投标人伪造资质、业绩等材料骗标,或借用其他企业资质投标;有些招标项目进行中,招标采购人不依法组建或随意变更评标委员会;有些招标采购人和专家接受贿赂;有些招标代理机构或中介泄密;有的中标人擅自转让项目;有些政府部门工作人员非法干预招标采购活动等。
对此,可以由投标人通过注册后,在招标采购网站上公开对每个项目的全程进行评议。对评议效果不佳或者明显不满意的项目,有关监管部门要及时进行深度调查和了解,以便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竞争氛围。
在实际工作中,相关招标采购监管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导致一些招标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专家、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没有依法得到保障,或者非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制止和应有的惩处。
对此,纪检监察机关应采取面向社会公开聘请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员或在招投标场所设立公众监督席等制度,综合运用网上行政监察、接受举报、不定期随机抽查、举办座谈会、一定范围内访问等多种手段,及时了解和处理相关招标采购监管部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核查和严厉打击,并公开通报处理结果。公
作者单位: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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