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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六个加强规范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

发布日期: 2016-01-06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财政部网站

  为规范政府采购管理行为,提高采购效率,滁州市多项举措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建立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

  一是加强政府采购组织管理。加强部门政府采购业务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归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分设不相容岗位,规范内部审核和记录控制。采购人应相对固定政府采购专管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专管员必须政治素质高,法律意识强,了解和掌握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熟悉政府采购的操作程序。

  二是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各采购人是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责;各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以及《滁州市市直机关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规定,细化到项目,依法完整编细编实采购预算。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各部门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年度预算执行中,除中央追加专项资金需要实施政府采购,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批准需增加实施政府采购以外,不得随意变更政府采购预算。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政府采购预算的,须由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审批。政府采购预算结余按有关规定全部收回市级预算。

  三是加强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各部门对已批复的采购计划,须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采购预算进行采购,不得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应当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实施过程中随时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是加强采购资金管理。各预算单位在申请采购项目的同时明确资金来源。采购资金属财政性资金的,一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属非财政性资金的,采购单位在采购活动结束后自行支付;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为加快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进度,采购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支付。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凡政府采购预算安排的项目,其采购节约的资金原则上一律收回财政统筹安排,采购单位不得擅自调整使用。

  五是加强采购合同管理。要求政府采购合同文本规范、严谨,采购实施结束后,采购单位根据采购合同,做好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签署验收报告。政府采购当事人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单位违反合同约定,不进行验收或不能及时签署验收报告,由政府采购办下达整改通知书;拒不改正的,视情况冻结其采购资金。供应商违反合同约定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采购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六是加强采购监督管理。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事项的决策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政府采购功能;要加强日常财务的监督管理,把政府采购的执行情况纳入财务考核的范畴,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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