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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研发也可进行采购
——解读新版《欧盟公共采购指令》

发布日期: 2016-03-18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任何人都希望诸如医疗、教育、消防或废物管理等公共服务能适应当下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为能更好地在公共管理领域鼓励创新,新版《欧盟公共采购指令》会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公共合同的现代化水准,以适应其蓬勃发展的状态。如果采购者仍持保守态度,将会令企业很难在缺乏鼓励政策的状态下加快创新步伐。创新型伙伴关系通常发生在三个阶段:一是通过创新伙伴关系将研究与采购相结合,二是公共采购的商业试验允许对研发服务进行采购,三是公共采购改革中还具有其它创新措施。

  创新伙伴关系将研究与采购相结合

  如今,欧盟各国缔约当局都希望采购程序能结合研发与购买等元素,并且不触碰平等对待与透明度原则,同时解决构建竞争中碰到的一系列困难。新的创新伙伴关系允许在公共采购中将研发与购买进行调整组合,让其在适当的位置发挥功效,并满足采购的平等与透明度原则。

  创新伙伴关系程序通常会在以下三个阶段发生:首先是竞争阶段,竞争通常发生在采购程序的最初始阶段,选择最合适的合作伙伴考验着缔约当局的基本能力。建立于创新伙伴关系之上的采购合同的授予过程通常会使用最优价格-质量比作为标准。其次是研发阶段,在这一阶段,被选定的合作伙伴会作为缔约当局的城堡机构开发全新的解决方案,随着缔约机构会考量合作伙伴是否符合其预定标准,而逐渐减少合作伙伴数量,这个阶段会被细分为多个区间。最后则是商业阶段,创新合作伙伴会提供出最终的结果。

  当然,创新伙伴关系程序仅被限定用于以下两种情形:一是货物、工程与服务的寻获过程是创新的;二是当合作伙伴认为自己有实力在成本范围内达到预期标准,并有意将研发与购买元素混合在采购程序中时。

  公共采购的商业试验允许对研发进行采购

  新指令允许创新伙伴关系准则覆盖研发程序与商业制成品,当缔约机构与研发服务供应商共同分担风险与收益时,公共采购商业试验仅包含采购研发服务。这是《欧盟公共采购指令》中的例外条款,指令通常会覆盖采购的其他研发服务。然而,对于后续的商业创新解决方案的公共采购,指令允许使用公开程序或竞争性对话程序。

  公共采购改革中其他促进创新的措施

  新版指令还包含一些条款,旨在鼓励企业提高自身创新能力,其中包括:当创新标的是根据其长期财务收益进行评估与授予时,所有采购程序必须考虑全生命周期成本;在社会与医疗服务领域的创新可以经由简化系统获得,这个采购系统相较于其他目的下服务合同的授予会更加灵活;对于技术与财务方面相对来说比较复杂的创新型采购项目,可对竞争性对话程序进行简化。

  创新的价值在于其更好地实现了结果的改进,鉴于创新解决方案的高质量与更具价格竞争优势,创新对采购人来说也更具吸引力,同时通过整合新工艺、科技与材料等,最终实现公共服务操作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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