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10-88332491
010-88332493
首页 > 公采新闻> 政府采购

广西:对区本级政采节约资金实行收回管理

发布日期: 2016-03-29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广西财政厅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节约资金收回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规范采购项目资金管理,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通知》提出,将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的收回管理。以规范政府采购节约资金为突破口,通过信息化的管理手段,实现对政府采购工作的严格管理,从而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支出的使用效益。

  在具体管理要求方面,一是明确政府采购节约资金收回的范围。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纳入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节约资金收回管理的范围。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后,采购预算金额与支付采购金额(采购合同资金)形成的差额为政府采购节约资金。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由财政厅统一收回管理。

  二是明确政府采购节约资金收回的程序。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收回,实施全过程的体现透明、高效和标准化。各预算单位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财政厅按季统计、汇总和核实当季政府采购节约资金数额,并收回预算单位指标。

  三是明确监督要求。要求各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采购行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同步监督,保证各采购实施环节的规范管理,确保有序和良性运转。

附件:文件名文件名文件

Tags:

相关资讯

    暂无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