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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借“公物仓”提速批量集采

发布日期: 2016-03-29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今年起,陕西省宝鸡市将逐步推行批量集中采购工作,通过建立批量集中采购“公物仓”制度、采取框架协议采购等方式,进一步深化政府集中采购改革。

  据了解,今年年初,该市政府发布了《2016-2017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调高了分散采购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明确从2016起对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的台式计算机等8个品目的产品试行批量集中采购。为落实这一要求,该市财政局近日制定了《宝鸡市市级批量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对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作出全面规范。

  《办法》明确,列入该市集采目录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品目应逐步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市财政局定期公布批量集中采购品目。批量集中采购实行统一归集采购计划、统一确定需求标准、统一实施集中采购、统一组织签订合同、统一协调履约验收,按季度定期组织实施。各预算单位应在每季度第二个月20日前完成该季度批量集中采购实施计划的备案工作。

  为提高批量集中采购效率,《办法》要求建立批量集中采购“公物仓”制度。即,实施批量集中采购时,按照归集的采购计划分品目追加10%的采购数量建立“公物仓”。在两期批量集中采购之间,预算单位因时间紧急或零星特殊采购不能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经备案采购计划后,可从“公物仓”中调剂解决。

  在批量集中采购改革中推行“公物仓”,解决采购效率问题,是当前各地的通行做法。《办法》明确,“公物仓”产品属于预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实际采购数量供货,并应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承诺在下一个季度内市级预算单位有实际采购需求时按照中标产品的品质、价格对“公物仓”产品予以供货。

  《办法》明确了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操作程序及监管部门、市采购中心、预算单位的具体职责,同时强调,市采购中心应广泛征求意见,科学合理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应包含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的框架协议和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文本,对签订框架协议、采购合同以及送货的时间作出明确约定。其中,框架协议应列明集中采购机构、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权利义务,采购合同签订、履行的期限和要求,以及无正当理由不依法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和救济措施;采购合同文本应详细列明预算单位、中标(成交)供应商及其授权供应商的权利义务、产品名称、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期限以及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等内容。

  《办法》规定,市采购中心应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框架协议的,可与排位在中标(成交)供应商之后的第一位候选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根据采购文件和框架协议约定,市采购中心统一协调处理合同签订、产品送达、产品验收及款项支付等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于市级预算单位反映的产品质量、服务问题,应及时组织核查或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按采购文件及框架协议、合同约定追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赔偿责任。

  此外,《办法》还要求各主管预算单位加强对本部门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管理,指定专人配合市采购中心处理计划执行、合同签订、产品验收及款项支付等事宜。市财政局应加强对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和监管,将该项工作纳入集采机构的业务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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