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6-05-26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财政部网站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招标完毕甲乙双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甲乙双方应在合同签订所在地缴纳印花税。由于印花税较为零散且不易监管,征收过程中往往存在“跑、冒、滴、漏”现象,致使印花税不能足额征收。
为保证通过政府采购的项目能够足额缴纳印花税,栖霞市在认真研究政府采购政策、梳理政府采购流程的基础上,在招标文件的政府采购合同范本中,有针对性地增加了甲乙双方需在项目所在地签订合同并交纳印花税的条款,并把中标供应商交纳印花税的税票复印件作为政府采购备案资料的一部分,由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取中标供应商合同时一并收取。
为保证中标供应商足额缴纳印花税,在项目完成退还投标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时,中标供应商应向招标代理机构出具向地税部门缴纳印花税的税票复印件,对未缴纳印花税的中标企业,代理机构将暂缓退还投标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足额缴纳印花税后方予退还,从而保证了政府采购项目印花税足额征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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