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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对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做补充规定

发布日期: 2016-05-27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天津市财政局近日发文,就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事项做出补充规定。

  天津市财政局明确,对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程序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服务项目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天津市相关政策调整等法定情形的,采购人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据悉,该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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