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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出台批量集中采购履约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6-06-14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近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出台《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批量集中采购履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工作,强化合同和履约管理,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

  在刚刚结束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会议上,财政部国库司巡视员娄洪提出优化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探索建立采购人对供应商履约的评价机制,将评价结果运用到后续采购评审中,促使供应商为采购人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针对此会议提出的精神,国采中心迅速行动,制定了批量集中采购履约管理办法。

  《办法》要求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在供应商评价管理系统中,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合同履约、产品质量、配送安装、服务品质等职责履行情况做出评价,并按“优、良、中、差”评定等级。评价结果与后续批量集中采购活动挂钩,具体包括平台曝光、扣分等措施。国采中心将对违约中标(成交)供应商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参与的其他项目一并展开核查,并依照各品目或项目单项规定执行管理措施。

  《办法》明确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诱导、威胁或更改他人评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不实恶意评价。评价一经做出一般不予更改,确需做重大更改或对评价有异议的,采购人或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向国采中心提出书面更改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国采中心对有争议的评价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对此,业内人士认为评价机制的建立,对供应商更为严格。

  同时,《办法》指出了各方当事人的职责。如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采购合同2个工作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属中标(成交)供应商方面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将书面催告文件提交国采中心协调处理,经协调后,供应商仍拒不签约的,采购人可以依法不再与其签订采购合同,并可在预算金额内按有关规定通过协议供货购买。

  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国采中心签订框架协议。框架协议签订后,中标(成交)供应商或其授权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主动与采购人联系,向采购人提供采购合同文本,并根据采购文件和投报文件约定的内容签订采购合同,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货。

  集采机构负责组织核查、委托专家或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工作中发现的以及采购人反映的质量、服务问题,并按采购文件及框架协议的约定追究中标供应商赔偿责任。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及分类项目有关规定,根据采购人评价情况对中标(成交)供应商进行履约管理。负责将违法违规问题提请财政部处理。

  《办法》中涉及的履约管理包括政府采购当事人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履约验收,签订采购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供货、提供售后服务,以及支付货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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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中标(成交)供应商责任

  第九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国采中心签订框架协议。

  第十条 框架协议签订后,中标(成交)供应商或其授权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主动与采购人联系,向采购人提供采购合同文本,并根据采购文件和投报文件约定的内容签订采购合同,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货。

  第十一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应按照合同内容供货,不得擅自更改产品的型号、配置。

  第十二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应按照合同内容提供售后服务,不得对采购文件约定的服务额外收费。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应提供中标产品配送状态网上查询服务,并在规定时间向国采中心报送下列情况:

  (一)截至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与采购人联系情况;

  (二)截至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的送货完成情况。第十四条 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同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反馈给国采中心,由国采中心公示违约情况。

  第五章 评价机制

  第二十二条 对诚信守法、质量可靠、配送及时、服务优质、交易规范,且履约效率、质量优于合同约定的中标(成交)供应商,评价应为“优”。

  第二十三条 对按合同约定履约的中标(成交)供应商,评价应为“良”。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中标(成交)供应商评价为“中”:

  (一)所提供产品与其介绍有差异,但不影响使用且符合采购文件约定的;

  (二)履行合同中,售后服务不够及时的;

  (三)未能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有效政府采购凭证的。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中标(成交)供应商评价为“差”,并提供书面说明:

  (一)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虚假信息,以次充好的;

  (二)产品质量低劣,无法满足采购人正常使用的;

  (三)交易、供货过程中有瑕疵的;

  (四)未在约定时间内及时供货,不履行合同承诺,或擅自放弃项目成交的;

  (五)履行合同中,拒绝提供售后服务或服务水平较差的;

  (六)始终未能向采购人提供有效政府采购凭证的;

  (七)违反具体项目或其他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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