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6-06-17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近日,笔者发现,某采购人“电化教育馆机器人活动教室编程设备采购项目”的合同备案中,出现了两个合同。一个是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通过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确定的中标价合同,一个是采购人自行追加的合同,内容为教室的小型维修。由于这两个合同的金额超过了通过竞争性谈判采购确定的该项目的中标价,问及原因时,采购人回答:“不是可以添购吗?只要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就行。”
那么,添购是否可以随意进行呢?采购项目中未列入采购预算的,是否也可以添购呢?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
分析该条款,笔者认为,第一,添购是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形之一,但前提必须为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添购是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之一,凡需添购的项目,同样也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第三,添购是为了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的配套要求,应在原供应商处采购,且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第四,添购的对象应与原采购项目中的采购对象保持一致,而非新增的采购对象。上文提到的两份合同中,前者合同标的是系统集成,属于货物和服务项目,后者合同标的是维修,属于小型维修。这种行为是否为添购值得商榷。第五,某采购项目需要增加采购项目,应当不属于添购。如该项目中,采购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需要增加采购项目,且原项目通过竞争性谈判节约了一部分资金,于是“就汤下面”,把预算用完。实践中,工程项目往往有很多增减项目,所以其一般以决算为准,而货物和服务采购不存在履约时增减项目。
因此,笔者认为,上述采购人的行为不属于添购,且其需求制定不严谨,有“拍脑袋”决策之嫌。
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