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6-06-17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案情■■■
某地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人委托,对某印刷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招标公告发布后,有14家潜在投标人下载了投标文件,12家潜在投标人参加了采购人组织的答疑会。投标截止前,共有8家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专家评审时,各专家一致推选资深专家、A公司负责人X为评标小组组长。经过资格性、符合性检查,评分,书写评标意见,组长汇总评分情况及评标结论等程序,确定B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公示后,第二中标候选人C公司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理由是参与本项目评标的组长是A公司的领导,而A公司也下载了投标文件,属于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采购程序违法。采购中心经核实发现,A公司确实下载了投标文件,然而最终并未投标,不属于投标人,也不属于法律规定回避的情形。经与C公司沟通,C公司撤回了质疑书。
分析■■■
本案中有一个关键问题值得思考:在评标中,评审专家如在潜在投标人的单位任职,是否应回避?
潜在投标人不等于投标人
要搞清以上情形是否应当回避,务必要搞清“潜在投标人”以及“投标人”的概念。
潜在投标人是指符合投标的基本资格条件、可能感兴趣参与投标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潜在投标人一旦购买或下载了招标文件且正式递交了投标文件,就成为投标人。即,潜在投标人是拥有投标资格但还未投标的供应商,这个称呼一般在开标前或投标截止前使用;正式递交了投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就成为投标人,这个称呼一般在开标或投标、报价截止后才使用。对于招标项目,反映在开标一览表上的就是投标人。
潜在投标人有权决定是否参加投标。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因此,在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潜在投标人有权决定是否参加投标,甚至已经投标的也可撤回。
本案情形不属于法定回避情形
本案中,X是否应回避?笔者查阅了多部政府采购规章文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了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回避的几种情形,包括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等。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而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笔者认为,上述法条中提及的“供应商”都不属于潜在投标人的范畴,而是指投标人,即在截止时间前递交了投标文件的供应商。本案中的A公司属于潜在投标人,A公司负责人X作为评标小组组长,不属于“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或竞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法定情形,因此本案程序合法。
(作者单位: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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