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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全国大学生政府采购论坛暨第二届全国公共采购博士生论坛获奖论文摘编

发布日期: 2016-06-28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30篇论文,书写了同学少年的朝气、锐气和底气。诚如中央财经大学副校长李俊生在致辞中所肯定的,本届论坛评选出的论文,涉及PPP、政府购买服务、GPA框架下的政府采购实践等热点难点问题,且其研究达到了相当的宽度和深度,表明政采理论研究后继有人、潜力巨大。本报特选出部分论文,与您共同倾听这些青年学子的所思、所想。

  1.《基础设施PPP项目定量VfM评价方法研究——以北京地铁四号线为例》(作者:胡富捷 学校:中央财经大学)

  我国在PPP前期决策中并未形成科学的评价体系,导致PPP项目在全生命周期内的运营管理存在诸多困难。本文通过总结国内外已有研究成果,分析国际上常用的各种定量VfM评价方法的不足,认为其中的公共部门参照标准法(PSC)更适合我国国情,并进一步修正了我国财政部给出的公共部门参照标准法实施方案。在此基础上,本文以北京地铁四号线PPP项目为例,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构建相关参数,设计评价模型,特别是对风险调整进行蒙特卡罗估计,以及对折现率、通货膨胀率进行敏感性分析,并在竞争中立调整后计算VfM值,判断地铁四号线PPP项目是否物有所值。本文的定量VfM区间预测结果95%大于零,表明从定量角度分析,成立京港地铁公司进行30年地铁特许运营的PPP项目“物有所值”,项目全生命周期内公共部门能够节省约45.7亿元成本,“物有所值”的程度为16.1%。

  2.《基于三方博弈的军事采购权力寻租行为分析》(作者:尚立、刘俊、陈军 学校:军事经济学院)

  本文分析指出,军事采购活动中权力寻租行为产生的原因包括采购计划多头下达、监督力量偏软偏弱、采购评审把关不严、采购制度执行不力等,并借鉴经典的三方博弈模型,从基础理论视角下进行推理演绎,对军事采购活动中的三大主体机构(监督部门、采购机构和供应商)的不同行为进行经济学分析,提出解决军事采购权力寻租问题的几点启示。杜绝军事采购中寻租行为的发生,应从严格采购需求编报、归口采购管理职能、明确采购操作规范、强化“两库”(评审专家库和供应商库)建设、健全采购法规制度等方面着手。

  3.《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间关系研究》(作者:常晋 学校:东北财经大学)

  本文认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间关系极大制约了所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而这一主体间关系,本质上是组织间关系,可借鉴组织间关系理论审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主体间关系,厘清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主体间关系形成的内在动因(包括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社会福利的帕累托改进、纠正外部效应)和作用机制(从主体间的市场交换关系和嵌入关系两个层面进行分析),达到提高购买服务质量、优化购买流程的目标。

  本文还进一步讨论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主体间关系的界面规则及其演进。当前,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践为渐进式主体间关系界面规则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且一些地区已形成了合乎地区特征的界面规则。此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自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上升到国家政策层面,为突变式主体间关系界面规则的创立提供了诱因。

  4.GPA规则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体系构建(作者:张堂云、朱良华 学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政府采购的功能目标决定了政府采购安全的内涵与外延。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采购安全可细分为政府采购经济功能安全、政策功能安全和信息安全。本文认为,加入GPA意味着我国与GPA各成员国之间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这种开放,一方面有利于中国企业开拓国际政府采购市场,有利于降低采购成本、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等,另一方面,我国也将面临政府采购信息泄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被削弱等安全威胁。

  对此,在认识上,要更加注重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有效发挥;在理念上,要从追求政府采购过程控制与成本控制向追求综合效益转变;在立法上,要抓紧修改完善《政府采购法》;在机制上,要设计并贯彻“国货优先”的做法。此外,还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出台相关法规及标准,让政府采购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有标可对。

  5.PPP项目社会资本方及工程承包商选择问题分析(作者:赵双双 学校:中央财经大学)

  PPP模式中,应依据《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选择社会资本方?PPP项目所包含的建设项目工程的施工方应由社会资本方自行建设,还是应进行二次招标?本文对比分析了《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借鉴了国际上对混合采购供应商的分类经验,并从PPP项目自身属性及其全生命周期作了分析,认为社会资本方和相关工程项目施工方的选择应适用《政府采购法》,补充适用《招标投标法》。

  本文进一步分析了联合体招标在PPP项目中的可行性,认为这一做法兼具实用性和灵活性,建议相关部门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给予重视。关于二次招标问题,如果社会资本方能够自行进行建设,或经过公开招标获得特许经营权设的资本方能够自行进行建设,则无需通过二次招标选择承包商。

  6.对推进区域化集中采购的思考(作者:刘康 学校:军事经济学院)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规模优势,本文探索构建了一种新的采购模式——区域化集中采购。所谓区域化集中采购,实质是对集中采购在规模上的进一步拓展,即联合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充分发挥规模和资源优势,对区域委托采购单位所需的相关货物、工程及服务,采取招标采购形式,进行分类招标,由中标供应商统一采购。

  由于各区域内具有稳定的采购需求和市场,加之政府采购电子化的发展成熟,推进区域化集中采购具有一定的可行性。本文以部队区域化集中采购的试点经验为例,说明了推行该种模式的积极意义。此外,还提出了区域化集中采购的任务目标、组织机构、网络平台、运行流程、配套制度等基本要素,同时提醒研究者们注意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制定、区域化集中采购的监管、评审专家管理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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