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6-01-31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云南信息报
省政府近日同意印发《云南省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其中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纳入集中采购范围集中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可实行自行采购,每月自行采购不得超过20万元,全年不得超过200万元。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之外,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按照法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委托其他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采购实施计划和采购合同需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节能产品目录清单的节能产品,实行强制采购;列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志产品目录清单的环保产品,实行优先采购。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应当采购国内产品,对进口产品采购实行审核制度,未经核准不得采购进口产品。公务用车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云南集边疆、民族、山区、贫困四位于一体,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各级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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